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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9-06-10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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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具体原则,只要影响到个案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双方或法庭都可以要求书记员回避,书记员自己也可以要求回避,但当事人申请回避需要说明原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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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复核死刑时采取听审的方式,即由合议庭当面听取辩护人、检察官(应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各自的意见,法官可以向控辩双方发问,控辩双方也可以互相辩论。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详细说理的判决,说明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法律争点的判定和具体理由。
而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却主张的是法官在程序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对话、沟通的方式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因此,有的学者就提出此模式下法官容易丧失中立地位,这显然是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误读。因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理念是要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对话共同推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是倡导法官帮助一方当事人赢得诉讼,坚守法官的中立性是法官与当事人进行协同的前提,只不过法官的中立是一种积极的中立,而非消极的中立。从总体上看,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导入刑事诉讼并不违背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