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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9-07-03 19:34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面对刑事误判的纠正严重依赖于“死者”复活、“真凶”落网等“偶然”事件的司法现实,尤其是纠正那些疑似死刑误判遇到障碍,有必要对中国的刑事误判发现机制、认定标准和纠正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从而对中国刑事误判纠正难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若要刑事误判的纠正不再依赖于“偶然”,应赋予那些被生效裁判确定有罪者一些必要的权利,明确刑事误判的认定标准,改变“以自我纠错为中心”的刑事再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