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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9-07-31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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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采纳数:52306获赞数:277674从山西省第二警校毕业,从事管教工作13年,后从事政工工作。向TA提问展开全部《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期限为: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