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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9-07-3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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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对申诉时效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如确有冤枉,通过申诉将可得到改正。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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